(2014)甬北行审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与章忠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章忠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甬北行审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南芬。委托代理人董文忠。被执行人章忠水。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北慈(2013)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北慈(2013)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章忠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2年11月占用慈城镇公有村集体土地建造厂房,涉及占地面积2164平方米,建筑面积928平方米。在土地利用现状库中,该2164平方米集体土地中涉及水田1443平方米,涉及林地461平方米,涉及村庄260平方米;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库中,该2164平方米集体土地中涉及基本农田1484平方米,涉及一般农田128平方米,涉及林地263平方米,涉及新增一般农田289平方米,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章忠水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164平方米土地;2、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造的928平方米房屋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1484平方米集体土地(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8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18720元;对非法占用680平方米集体土地(林地、村庄)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02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12892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4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北慈催(2014)3号履行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期间,被执行人已缴纳了128920元罚款,其他义务仍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行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因被执行人章忠水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的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北慈(2013)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和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剑锋审 判 员 丁 颖代理审判员 吴 姗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骆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