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民字初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原告解金一与被告郝占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金一,郝占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民字初第704号原告解金一,男,1974年6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郝占发,男,196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恩福,男,1990年1月27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赵书申,男,1988年3月26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解金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常青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