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9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陈永利与中国石化北京燕化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利,中国石化北京燕化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9192号原告陈永利,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中国石化北京燕化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罗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利诉被告中国石化北京燕化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永利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利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永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陈永利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穆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