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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异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19案外人李伟与申请执行人罗惠丽案外人异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罗某某,辽宁某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异字第19号案外人李某,女,汉族,1982年2月14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女,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辽宁某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法定代表人肇崇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诉被执行人辽宁某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李某对我院查封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某称,法院对我所有的位于铁西区北一西路*栋*房屋进行了查封,该房屋是我在2011年从被执行人处购买的,房屋所有权人是我,法院不应对其进行查封。本院查明,2011年7月7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预定合同,并分别于2011年7月7日和2011年7月10日支付了20000元和432040元房款,但是案外人至今未办理入住手续,被执行人并未实际交付房屋。本院认为,本案查封标的物即位于铁西区北一西路*栋*房屋,初始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故执行程序中依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将该房产推定为被执行人财产并予以查封,并无不当之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案外人订立预定合同时,本案的房产未被查封,具备办理房产过户条件,在没有客观阻碍案外人登记的情况下案外人未能及时办理房屋登记,案外人对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存在主观过错,本案适用上述规定的前提条件并不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某提出的案外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所亮执行员  李洪文执行员  余金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