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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民初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德阳市新创机械设备物资有限公司与德阳立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新创机械设备物资有限公司,德阳立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初字第2312号原告:德阳市新创机械设备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秉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彩虹,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立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明琪。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新创机械设备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立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新创机械设备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215元,由原告德阳市新创机械设备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荣书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