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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1597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住本市城区。被���隋某某,男,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慧珍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淑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