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1597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住本市城区。被���隋某某,男,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慧珍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淑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