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法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韦╳成与被告韦╳玫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X成,韦X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法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韦X成。被执行人韦X玫。原告韦X成与被告韦X玫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韦X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韦X成残疾赔偿金48064元,误工费3092.19元,护理费1519.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0元,交通费275元,鉴定费700元,复检费513元,共计54844.0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70元。判决生效后,义务人韦X玫没有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韦X成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X玫长期外出务工,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韦X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韦X成尚未实现的债权55714.08元及未缴纳的申请执行费722元,应由被执行人韦X玫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返乡并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到本院立案庭再次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法执字第4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必勋审判员 班荣瀚审判员 韦承尤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德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