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月民一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吴梅香与祝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月民一初字第701号原告吴×,女,1956年4月7日出生。被告祝×,女,1979年7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款为由,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原告已预交230元,应退回115元),由原告吴×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丽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桂月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