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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月民一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吴梅香与祝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月民一初字第701号原告吴×,女,1956年4月7日出生。被告祝×,女,1979年7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款为由,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原告已预交230元,应退回115元),由原告吴×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丽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桂月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