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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光法执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徐慧玲诉余传明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慧玲,余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光法执字第00307号申请执行人徐慧玲.被执行人余传明。本院受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的委托,依据已生效的(2013)杭江商初字第5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余传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传明限期履行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余传明在光山县东城花园内有产权证编号11087号房屋一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余传明所有的位于光山县东城花园内产权证编号11087号房屋一栋。在扣押期间,被执行人余传明可以使用被扣押的财产,但未经准许,不得变卖、过户转移。二、被执行人余传明负责保管被扣押的财产。三、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骁励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 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