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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茌法执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许娟与山东省顺发纺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娟,山东省顺发纺织有限公司、李涛、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茌法执字第1119号申请���行人:许娟。被执行人:山东省顺发纺织有限公司、李涛、刘军。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涛银行存款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审 判 员 彭 东代审判员 陈 默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