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蜀民一初字第019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曾献红与陈兵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献红,陈兵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蜀民一初字第01939号原告:曾献红,女,1976年9月30日出生。被告:陈兵,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鹏,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移生,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献红诉被告陈兵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献红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献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献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曾献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褚玉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娟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