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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097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与熊家兵、宋玉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熊家兵,宋玉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097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代表人熊缂,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熙雨,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家兵,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被告宋玉苹,女,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诉被告熊家兵、宋玉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以“两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的撤诉请求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9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9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伦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