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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初字第056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志然、刘艳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志然,刘艳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5689号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华轩支路39号6单元7-3,组织机构代码67612421-4。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怡,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志然,男,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刘艳梅,女,住址同肖志然。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志然、刘艳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明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