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刑执减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王常青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常青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青刑执减字第940号罪犯王常青,男,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7日作出(2004)威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常青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7年9月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1年8月减刑一年;2013年1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九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王常青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中所述罪犯王常青的悔改表现,有罪犯王常青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常青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常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审 判 员 杨保国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