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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吕民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群星工具有限公司、朱晓棠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群星工具有限公司,朱晓棠,陈月霜,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魏国和,唐春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吕民初字第00159号原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西环路21号。法定代表人张佩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朝耀、钱鑫,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群星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陵口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晓棠,董事长。被告朱晓棠。被告陈月霜。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新桥镇腰沟村。法定代表人魏国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魏国和。被告唐春凤。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群星工具有限公司、朱晓棠、陈月霜、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魏国和、唐春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5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 蔚人民陪审员 吴 晶人民陪审员 庞新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毛召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