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贩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继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云刑初字第89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继锡,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1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3月1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继锡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继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黄继锡在本市云岩区花香村市西路高架桥口处,贩卖毒品给张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收缴毒品0.1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所收缴的毒品为海洛因。庭审中,被告人黄继锡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黄继锡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毒品扣押清单、称量记录、检验报告及收据,前科判决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继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继锡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继锡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系毒品再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继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健人民陪审员 彭 丹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付现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