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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栾民初字第6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杜国勇与栾川县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国勇,栾川县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栾民初字第623-1号原告杜国勇,男,汉族,1980年6月16日出生,。被告栾川县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城君山路。法定代表人程刚,任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汉有,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公司。住所地嵩县县城交通巷。本院受理原告杜国勇与被告栾川县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栾川县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杜国勇起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公司赔偿的根本依据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公司与栾川县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之间保险合同中的司乘人员险,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双方若引起纠纷,应提交洛阳仲裁委进行仲裁,故要求将本案移交至洛阳仲裁委员会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杜国勇起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公司要求赔偿是依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公司与栾川县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之间保险合同中的司乘人员险,投保人栾川县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公司投保时,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提交洛阳仲裁委员会,故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公司和河南省栾川县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革委审 判 员  李鸿洲人民陪审员  张玉巧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燕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