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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执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贺巧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小宁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巧娥,贺小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民执字第00186号申请执行人贺巧娥,女,汉族,1960年3月9日出生,陕西省清涧县下二十里铺乡蔡家沟村村民,现住宝塔区罗家坪。被执行人贺小宁,男,汉族,1973年9月23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燕翔苑*号楼*单元***室。贺巧娥申请执行贺小宁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再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0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贺小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4月25日前向申请人贺巧娥支付66520.4元、并承担诉讼费399元及执行费。后被执行人贺小宁将上述全部执行款项交至本院执行专户,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再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强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裴 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