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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民初字第2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万俊华、刘海洋与刘海洋、万琳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俊华,刘海洋,万琳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2227号原告万俊华。被告刘海洋,男,汉族,1983年5月2日生,住张店区银都花园**号楼*单元*层*户。被告万琳琳。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俊华诉被告刘海洋、万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万俊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俊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万俊华负担。审判员  王长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连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