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民初字第2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万俊华、刘海洋与刘海洋、万琳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俊华,刘海洋,万琳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2227号原告万俊华。被告刘海洋,男,汉族,1983年5月2日生,住张店区银都花园**号楼*单元*层*户。被告万琳琳。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俊华诉被告刘海洋、万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万俊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俊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万俊华负担。审判员 王长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连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