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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浙XX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浙江天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246号原告:浙XX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小华。被告:浙江天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福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XX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尚达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 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