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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昭化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昭化民初字第530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被告:马某,女,汉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现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冯某某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判员  宁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