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昭化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昭化民初字第530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被告:马某,女,汉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现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冯某某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判员 宁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