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中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李孝杰、李孝敏、李广山、李孝明诉洛南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确权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杰,李孝敏,李广山,李孝明,洛南县人民政府,洛南县书堂山林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商中行初字第00008号原告李孝杰(原名李孝繁)。原告李孝敏,系李孝杰之弟。原告李广山(曾用名李孝宽),系李孝杰之弟。原告李孝明,系李孝杰之弟。以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孝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文斌,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洛南县中甫街。法定代表人刘明智,县长。委托代理人卢根良,洛南县林业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赵喜魁,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洛南县书堂山林场。法定代表人雷振民,场长。委托代理人李安平,副场长。委托代理人张小平,林政组长。原告李孝杰、李孝敏、李广山、李孝明不服被告洛南县人民政府洛政处字(2013)1号《关于保安镇小文峪村村民李孝繁与洛南县书堂山林场林木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因洛南县书堂山林场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洛南县书堂山林场为本案第三人。并于2014年5月2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洛南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洛政函(2014)79号《撤销洛南县人民政府关于保安镇小文峪村村民李孝繁与洛南县书堂山林场林木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的通知》并于2014年7月23日送达原告。原告李孝杰、李孝敏、李广山、李孝明以被告自行撤销了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洛政处字(2013)1号行政确权决定为由,于同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孝杰、李孝敏、李广山、李孝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孝杰、李孝敏、李广山、李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孝杰、李孝敏、李广山、李孝明负担。审判长 周世安审判员 李军宏审判员 郭松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