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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东西湖执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汉阳区天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汉阳区天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光明,武汉晨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执字第0052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天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董光明被执行人武汉晨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天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光明、武汉晨明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光明、武汉晨明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光明、武汉晨明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卫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