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执行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华生与被执行人胡绍进、张玉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生,胡绍进,张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行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张华生,男,住沙县。被执行人胡绍进,男,住沙县。被执行人张玉英,女,住沙县。申请执行人张华生与被执行人胡绍进、张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胡绍进、张玉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胡绍进名下位于沙县洋坊村的房产,目前被执行人胡绍进、张玉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沙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忠辉审 判 员 姜长生代理审判员 邓海铨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上添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