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润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黄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平,杨威,纪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润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黄海平。委托代理人李卫,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威。被执行人纪群,系杨威之妻。申请执行人黄海平与被执行人杨威、纪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润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50万元,由被执行人分期偿还,即:2014年8月30日前付款10万元,余款40万元在2014年10月31日前付清,申请人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润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冷祥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