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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阳利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阳利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156-1号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祺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文,该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被告阳利兴,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阳利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7月23日以被告阳利兴主动偿还了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阳利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曾群彪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