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玉商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浙江国鼎担保有限公司与陈炫羽、陈爱玉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国鼎担保有限公司,陈炫羽,陈爱玉,肖艳,玉环县伊格尔五金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商初字第1307号原告:浙江国鼎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斌。委托代理人:杨青松。被告:陈炫羽。被告:陈爱玉。被告:肖艳。被告:玉环县伊格尔五金厂。负责人:陈炫羽。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国鼎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炫羽、陈爱玉、肖艳、玉环县伊格尔五金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国鼎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浙江国鼎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