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秀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建良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秀催字第7号申请人: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建良。委托代理人:王文斌、沈海锋。申请人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6日发出公告(《人民法院报》于2014年5月14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31805574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浙江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11月25日,票面金额10万元,收款人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汇票到期日2014年5月25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江平审 判 员 梅永根人民陪审员 郑水苗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公告本院于2014年5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31300051/31805574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浙江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11月25日,票面金额10万元,收款人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汇票到期日2014年5月25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嘉秀催字第7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请张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