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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横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周志勇与富士新华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深龙法横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周志勇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富士新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富士新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货款45247.8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252.20元、一审受理费48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深圳市富士新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案外履行了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债务已履行。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