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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邑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27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泽均,代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邑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方泽均。被告代波。原告方泽均与被告代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金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泽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泽均诉称,被告因生意需要,于2012年8月20日向原告借款28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一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8000元。被告代波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方泽均与被告代波系朋友关系。2012年8月20日,被告代波因生意需要,向原告方泽均借款28000元,并向原告方泽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方泽均现金28000(贰万捌仟元正),9月10日前还一半(壹万肆仟元正),余下10月10日还清。借款人:代波。2012.8.20”。经原告方泽均多次催收,被告代波至今未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方泽均的陈述、被告代波于2012年8月20日向原告方泽均出具的《借条》等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方泽均与被告代波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借款协议,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方泽均已按合同向被告代波提供了借款,被告代波也应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被告代波未及时归还借款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代波。故对原告方泽均要求被告代波归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代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泽均借款2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代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金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