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38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朱菊梅与黄峰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菊梅,黄峰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836号原告朱菊梅,女,1940年6月6日生,汉族,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钟巧芳、吴远方,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峰,男,1972年8月9日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菊梅与被告黄峰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菊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2.5元,由原告朱菊梅负担。审判员 姜 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春香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