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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8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英艺、柯爱珠、王清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王英艺,柯爱珠,王清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82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张伟昆,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志华,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王英艺,男,汉族,1975年1月17日出生,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柯爱珠,女,汉族,1972年9月3日出生,住晋江市。被执行人王清辉,男,汉族,1974年1月26日出生,住晋江市西园街道车厝社区洋坑新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晋江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英艺、柯爱珠、王清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2013)晋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农行晋江支行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经查询银行,暂时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查询晋江市住建局,查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农行晋江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吴志华到庭表示因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张景旭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