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法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凌敏青、凌某甲等与被执行人黄正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敏青,凌某甲,凌某乙,甘辛白,凌秀原,黄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凌敏青。申请执行人凌某甲。法定代理人凌敏青,系凌某甲的父亲。申请执行人凌某乙。法定代理人凌敏青,系凌某乙的父亲。申请执行人甘辛白。申请执行人凌秀原。申请执行人甘辛白、凌秀原的委托代理人凌敏青。被执行人黄正国。申请执行人凌敏青、凌某甲、凌某乙、甘辛白、凌秀原与被执行人黄正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果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平法执字第100号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方华审 判 员 谭宝强代理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屈秀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