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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浔执民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湖州南浔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梅芳、李太虎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南浔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梅芳,李太虎,李万祥,吴月美,湖州织里康信服饰有限公司,张星星,张治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浔执民字第1142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xx被执行人:张梅芳。被执行人:李太虎。被执行人:李万祥。被执行人:吴月美。被执行人:湖州织里康信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被执行人:张星星。被执行人:张治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梅芳、李太虎、李万祥、吴月美、湖州织里康信服饰有限公司、张星星、张治治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的(2014)湖浔执民字第1142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州织里康信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系抵押给中国银行,且其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执行款人民币1088152元未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浔执民字第1142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