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广水民执字第0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祝春江与李建林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春江,李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执字第00061-3号申请执行人祝春江,农民。被执行人李建林,广水市蔡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祝春江与被执行人李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2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建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建林在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河信用社的银行帐号(即:81×××3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建中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晓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