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中民初字第11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与乐山易事达商贸有限公司、易枷辛、周洪良、易海燕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易事达商贸有限公司,易枷辛,周洪良,易海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中民初字第1114-1号原告: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法定代表人:吴立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乐山易事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易枷辛。被告:易枷辛,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被告:周洪良,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被告:易海燕,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按照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山易事达商贸有限公司、易枷辛、周洪良、易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采用其它方式不能向被告乐山易事达商贸有限公司、易枷辛、周洪良、易海燕送达文书,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昀昀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