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刑初字第0035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中止审理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刑初字第00356-1号公诉机关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84年4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泉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16日以临检刑诉(2014)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刘某某被本院决定逮捕,至今未能抓捕归案,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杨玉岭代理审判员 曹剑锋人民陪审员 范志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肖彦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