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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55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子彦与段卫军、唐山海港鑫丰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彦,段卫军,唐山海港鑫丰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曹妃甸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553-1号原告王子彦。委托代理人宫世华。被告段卫军。被告唐山海港鑫丰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曹妃甸区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彦与被告段卫军、唐山海港鑫丰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曹妃甸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马海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红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