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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法民初字第0362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盛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盛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3627号原告谢某某(未成年人),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理人谢成云(谢某某之父),男,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盛莉,女,汉族,涪陵城七校老师,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广场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1137—7。负责人袁隆庆,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家兵,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盛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顺卿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晓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