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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邛崃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李子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邛崃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被执行人李子洪。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李子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邛崃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某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子洪外出打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子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尚未受偿的债权2582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李子洪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邛崃执字第4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