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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14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王进良、刘春芳、周姗姗、王嘉馨与邢秀涛、亳州市天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良,刘春芳,周姗姗,王嘉馨,邢秀涛,亳州市天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1420号原告:王进良,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刘春芳,女,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周姗姗,女,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王嘉馨,女,201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邢秀涛,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亳州市天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亳州市谯城区药都大道路南。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王进良、刘春芳、周姗姗、王嘉馨诉被告邢秀涛、亳州市天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无法在法定审限内审结,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