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潞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李小平诉原雪平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平,原雪平,刘雨亭,刘晨婷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潞民初字第818号原告李小平,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申建玲,山西宏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雪平,女,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忠水,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雨亭,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晨婷,女,199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小平诉被告原雪平、被告刘雨亭、被告刘晨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小平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2元,按规定减半收取611元,保全申请费670元,共计1281元,由原告李小平负担。审 判 长 曹建斌审 判 员 申海鸥人民陪审员 王严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师露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