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碾民初字第06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马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邳碾民初字第0643号原告马某,女,1989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伟,邳州市碾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男,1986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月兰,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伟、被告吴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月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冬经他人介绍相识,2011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并已分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离婚。被告吴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可以和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末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31日在邳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二人婚初感情尚可,未生育子女,现因琐事产生纠纷。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分析,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吴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吴丹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