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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黄商初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浙江黄岩东南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希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黄岩东南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希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1995号原告:浙江黄岩东南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荣。委托代理人:陈正军。委托代理人:黄毅。被告:浙江希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普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黄岩东南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希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黄岩东南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黄岩东南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浙江黄岩东南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