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王清芹与邢唯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241号原告王清芹,女,195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委托代理人张晓霞,环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即特别授权。被告邢唯巍,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芹诉被告邢唯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芹撤回起诉。审判员 迟晓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