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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诉前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丽华因与被申请人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丽华,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诉前保字第86号申请人赵丽华,女,1960年7月1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表人谢树镍,经理。申请人赵丽华因与被申请人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宁江区商企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申请人起诉后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宁江区商企房(建筑面积301.78平方米)。二、查封担保人王晓宇提供担保的位于前郭县,建筑面积309.21平方米综合楼一座。三、查封担保人张婷婷提供担保的位于宁江区,建筑面积72.71平方米商业房一座。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办理转让、抵押登记手续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需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将自动解除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泽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