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开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胡忙玲与郭接花、朱建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忙玲,郭接花,朱建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王雅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开民初字第00221号原告胡忙玲。委托代理人金力、张镭(实习),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接花。被告朱建国。被告郭接花、朱建国委托代理人许科,上海金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23-1号。负责人李晓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莉。被告王雅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忙玲诉被告郭接花、朱建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王雅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忙玲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忙玲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忙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忙玲负担。审判员 戴卫忠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俊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