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杭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与谢树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谢树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675号原告:杭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裕园公寓9幢(西)5层B座。法定代表人:许世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早早,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谢树平。原告杭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树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及交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亚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淼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