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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民一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李炜鹏与梧州富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梧州港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梁雨生合资、合作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炜鹏,梧州富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梧州港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梁雨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民一终字第1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炜鹏。委托代理人李国荣,男,汉族,1940年6月28日出生,系李炜鹏父亲。委托代理人周江风,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梧州富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步埠路41-1号。法定代表人梁高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洪华。委托代理人苏微斐,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梧州港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外向型工业园区B4地块。法定代表人黎雨。委托代理人黎华栋。委托代理人麦伟健。一审第三人梁雨生。上诉人李炜鹏因合资、合作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梧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韦晓云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潘庆林、黄广旗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蒙丽华担任记录。上诉人李炜鹏及委托代理人李国荣、周江风,被上诉人梧州富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洪华、苏微斐,被上诉人广西梧州港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华栋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梁雨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梧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81924元(李炜鹏已预交),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81924元(李炜鹏已预交),由本院退还李炜鹏81924元。审 判 长  韦晓云代理审判员  潘庆林代理审判员  黄广旗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蒙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