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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牧民二督字3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段建朋与胡庆顺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建朋,胡庆顺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牧民二督字315号申请人段建朋,男,1965年3月生。被申请人胡庆顺,男,成年。申请人段建朋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3月1日签署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0000元整。该协议签订后当日,申请人即按约定将款项交付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欠条。但借款协议到期后,被申请人却没有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段建朋向本院提交被申请人胡庆顺签字的借条作为证据。要求被申请人胡庆顺给付10000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胡庆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段建朋10000元整。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张 刚 来源: